就像舞台上的演员不能同时作为观众观看自己一样,人们在享受每一天的时候,可能不会专注地观看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境遇发生了哪些质的变化。
择取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些许“片花”,就会发现,在和谐消费的每一点进步中,有你、有我、有他……
作为个体,一个消费者是渺小的。但是,当他们掌握了“武器”,情形就变了。
一部法律和一套制度的确立,一个法律事件的出现和解决,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,一个民族群体意识的觉醒……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作用,难以估量。
地方立法放大消费者权益 十五年维权实现六大突破
对司空见惯侵权行为的突破
1998年10月的一天,河南省郑州市的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室如厕时,被管理人员收了3毛钱。事后他了解到,有关部门5年前就明令取消了火车站厕所收费。葛锐随后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院,要求赔礼道歉并退回被收的3毛钱。
葛锐最终赢了。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站内厕所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。
类似的既普及法律、启迪民智、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,使更多人认识到,如果对司空见惯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,不仅是对自己应有权利的放弃,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和对侵权行为的放纵。
对电信垄断的突破
浙江消费者沈洪嘉如同一只撼动大树的“蚂蚁”。
从1995年起,沈洪嘉就通过各种途径,批评中国电信业电话初装费、电话月租费、手机双向收费等问题,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电信资费的大讨论。
2001年7月1日,固定电话初装费和手机入网费被正式取消,之后通话资费越来越便宜。沈洪嘉也被媒体誉为向电信垄断叫板的“第一人”。
2002年10月1日,在浙江省工商局的推动下,浙江省率先实施《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》。之后,浙江省工商局先后把8大类型和17个具体行业的大部分格式条款按规定实行了备案。在浙江,上述行业已基本不存在“霸王条款”。
应该说,如果没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,沈洪嘉个人是不会有这么大能量的。通过地方立法“放大”消费者的权益,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所接受和采用。
对消费者概念的突破
2001年,河南省鹤壁市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但这房子不仅质量低劣,还因开发商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,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。消费者以欺诈销售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,要求双倍赔偿。
法院根据消法认定买房人就是消费者,判决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。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。
此前的2000年10月,《浙江省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实施办法》修订版正式出台。这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患者就是消费者;明确了买房人也是消费者,商品房也要实行“三包”。
此后,福建、山西等省市的消保条例相继修改,商品房是消费品,患者也是消费者等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。这些都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“依法放大”而不是被“依法缩小”发挥了示范性突破作用。
对消费者精神赔偿的突破
1995年3月8日,17岁的贾国宇就餐时被爆炸的卡式炉燃气罐炸伤,容貌被毁。在权利信念的支撑下,贾国宇一家将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判决贾国宇获得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
10万元。
此案打开了我国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精神赔偿的大门。
随着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层出不穷,2001年3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正式公布实施,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、标准,以及可诉讼主体。不久后,广东、上海、浙江等地陆续出台的省级消保条例,也对精神赔偿作出了“明码标价”。
在价格制定上的突破
水、电、气、交通、通讯等是日常生活所必需,而这些公用事业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没有市场竞争,消费者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同旧式的“小媳妇”与“婆婆”,在制定价格时往往是“婆婆”说了算,“小媳妇”只能逆来顺受。
谁来约束这些部门,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?
2001年12月28日,福建省物价局主持召开福建省城乡居民用电调价听证会,省电力公司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,遭到了参加听证会的各方面多数代表的质疑。消费者代表认为,省电力公司应提供成本依据,而不是仅提供政策依据,没有按成本推算价格,仅凭电力部门解释来推算成本,缺乏透明性。
3个小时的质疑,终使福建城市用电价格上涨20%的方案未能通过。
这只是我国众多价格听证会中的一幕。
从没有听证到依法听证,从走过场的听证到实质性的听证,我国价格听证的进步有目共睹:
1989年,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开始了价格咨询听证制度的运作;
1996年,行政处罚法出台,“听证”这一蕴涵着现代行政理念的重要概念,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;
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,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。
在缺陷产品召回上的突破
2004年9月8日“长安铃木”宣布,由于少数奥拓电喷轿车在强烈振动情况下,油管有可能从管夹中脱出导致磨损,所以,对遍布全国的超过15万辆的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。这在当时是一次最大规模的国产汽车产品召回。
按照传统的产品质量管理理念,产品缺陷问题的解决,往往是在缺陷暴露,特别是发生质量事故之后才会解决。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作出规定,但是,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“召回”声在我们耳边响起。
2002年10月通过的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、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等,都率先做了有益的尝试,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管理逐渐迈向规范和成熟。
消费者协会成维权中坚 四大行动改善消费环境
透过我们身边的一些事情不难发现,这些年来,各级消协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不断升级,已经成为被广大消费者认同的维权中坚。
1985年消协共受理投诉8041件。1994年消法实施当年,受理投诉达411706件。
如果说当初,消费者“投诉”更多的意义是对购物和服务不满情绪的一种宣泄,而今,它已经成为一种权利、责任和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监督。消费者投诉的宽度、深度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:从屈从于行业惯例向勇于对不公平、不合理惯例挑战;从关注家具和家装的外观到关注其有无污染;从个人的孤军作战转向注重群体力量;从关注自己的权益转向公益性维权等等。针对消费者的投诉,消协展开的四大行动可谓是“可圈可点”。